【期末高分题集】[北京语言大学]《竞争法》考核必备79

奥鹏期末考核

107074–《竞争法》2022年北京奥鹏期末考核语言大学期末复习题集

单选题:
(1)美国《谢尔曼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 )美元的罚款”
A.50万
B.100万
C.200万
D.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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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谢尔曼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3年以下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A.1万
B.3万
C.5万
D.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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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 )。
A.首因原则
B.属地管辖
C.属人管辖
D.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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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
A.地区垄断
B.部门垄断
C.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D.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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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标示具体包括( )。
A.商品的注册商标
B.知名商品的名称
C.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D.企业的名称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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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要是( )。
A.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独立主体
B.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采用的方式是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
C.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人在联合时具有共同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形成共同的行动
D.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保持某种形式的竞争,总是互为潜在的竞争者,其联合常常是在有限的期限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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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或个人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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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法》要实现的主要是自由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实现的主要是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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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质量管理的角度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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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竞争本身的特质不同,竞争可以区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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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挤性的滥用行为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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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家交易是指产品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的销售商只销售该供应商的产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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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本的禁止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是对垄断、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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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国家权力干预的法制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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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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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般来讲,惩罚性赔偿原则只适用于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因垄断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蒙受损失时,政府只能要求行为人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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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只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反垄断法律规范,法典性质的《反垄断法》正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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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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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场混淆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在于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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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区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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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2018年1月,甲公司锁定老年人为目标客户,以公司有活动且有免费礼品为诱饵,诱使70多名老年人到公司经营场所集中,现场通过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直播视频,宣称澳益佰牌金枪鱼油软胶囊含有DHA成分,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和激活细胞,对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有效,以现场会议推销的模式进行宣传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采取上述方式召开会议4场,对外销售162盒澳益佰牌金枪鱼油软胶囊,获利48750元。

甲公司还于2017年12月,以年终感恩免费旅游为噱头,组织近30名老年人到千岛湖免费三日游,再通过所谓专家对这些老年人进行身体检查,谎称部分人即将患癌症,故意制造恐慌气氛,然后借此推销声称可以治疗癌症的八系添膜艾止康胶囊保健食品,促使老年人在恐惧心理作用下购买产品12箱72瓶,计29880元。
请从竞争法角度分析甲公司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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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没有任何营业执照,但他仍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其自行制造的鞋子上,标识“李宁牌”,并做引人误解的虚假标识,其产品的实际材料是人造革,而标识上所注明的材料是牛皮。请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李某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他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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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粮液公司在2012年12月18日对全国市场进行了例行抽查,于12月12日至14日发现成都市场出现低价和跨区域销售五粮液的行为,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对违规商家进行通报处理。

五粮液在2013年1月初发布了《五粮液营销督查处理通报 (督字001号)》,《通报》中称:“极个别的五粮液品牌运营商和五粮液专卖店我行我素、不按规则、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给公司和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因素,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多家业界知名的大型酒类经销商都出现在通报批评的名单上。因在成都某酒类直供连锁超市购买到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29箱52度新品五粮液,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被全国通报批评一次,该公司被要求派专人5日内按838元/瓶现场回购,并扣除违约金28014元。浙江商源共好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银隆酒业有限公司等12家经销商被要求回购并扣除保证金。保定市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因为在成都买到其销售的五粮液产品面临货源调查并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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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粮液公司行为构成划分地域市场行为。五粮液公司禁止经销商跨区销售,实际上避免了不同区域经销商之间的市场竞争。

论述题:
(1)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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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是如何理解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这一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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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论述行政性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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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征。1.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2.行政性垄断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3.行政性垄断行为客观上可能或已经“实质性地”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4.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抽象性、强制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交易。
(四)行政性垄断的竞争法规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简要列举一下即可。
如《反垄断法》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的形式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试论述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连续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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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争法设定连续处罚制度的目的。行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制止对竞争构成的伤害,因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形式。但如果仅仅是发布一个禁令,由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存在,违法行为主体就会权衡利弊,又由于罚款的数额是确定的,禁令的执行能够拖延一天,企业的利益就会多一些,而罚款的数额却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此,违法行为人会怠于执行竞争主管机关发布的禁令,尽量地拖延时间以便争取更大的利益。而此时,行政责任的权威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将不被企业所尊重,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
3.连续处罚制度的作用。通过将罚款的数额与遵守竞争主管机关禁令的时间结合起来,从利益的角度引导违法行为主体及时遵守竞争主管机关的禁令。竞争主管机关的禁令发布后,如果行为人不停止违法行为,每日就是一个行政罚款计算的标准,每持续一天,行政罚款就会增加一倍。

(5)试论述竞争法中保护竞争主体平等地位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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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争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第一,不能用歧视性措施和手段将竞争主体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也不能给予某类竞争主体以特别优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无端地享有优势。
  第二,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经营者享有同样的法律保护与适用,拥有同样的救济途径和手段。
  第三,防止并制裁破坏平等竞争的行为。

简答题:
(1)简述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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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说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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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对经济进行干预,这些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促进和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已突破了传统民商法的范畴,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由此可见,经济法是以竞争法的立法为基础,以竞争法的规范为重要内容而形成和发展的。
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
竞争法所规制的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们作为自由竞争的异化物,是与自由的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民商法无力克服的,并且它们恰恰是在民商法秩序下形成的,要克服它们所造成的诸多弊端,就必须有超越民商法的市场竞争规制法。
而竞争法在对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体现的特点也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第一,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传统私法领域的干预。第二,经济法创立并倡导社会本位的法律体系,创制了一系列公权对私权进行有效干预,公私兼容的法律,而竞争法的规范中,也体现了公权力通过直接介入私人领域的方式,建立有效和有序的竞争秩序。第三,竞争法同经济法一样,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体现了经济法综合性的特征。
3.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竞争法往往被称为“经济宪法”,表明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竞争法是规制反竞争行为,其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有序展开,这与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经济法是运用公权的方式通过对市场缺陷的克服,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缺陷的重要表现,竞争法对这部分市场缺陷的规制也说明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简要回答竞争的消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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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要回答哪些情况可以作为经营者集中豁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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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集中行为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
3.经营者集中行为并没有影响潜在市场进入
4.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显著地提高企业效率

(5)简要回答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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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要回答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具体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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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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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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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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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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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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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定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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