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司法文书写作》期末考试必备题集
奥鹏期末考核
143045–西安交通大学《司法文书写作》奥鹏期末考试题库合集
单选题:
(1)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段文字,应当是该判决的()。
A.理由
B.事实
C.依据
D.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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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在( )的情况下,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
A.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
C.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D.原判决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决定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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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 )。
A.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维持的内容
B.撤销的内容、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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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
A.维持原判
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C.驳回上诉(抗诉)
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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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后发生法律效力。
A.审判人员签署
B.人民法院打印
C.人民法院送达
D.双方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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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中的规范用语。
A.刑事判决书
B.民事判决书
C.行政判决书
D.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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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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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属于()制作的法律文书。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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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刑罪犯被假释时,应当制作的鉴定性文书是()。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惩审批表
C.罪犯出监鉴定表
D.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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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 )。
A.原告(上诉人)
B.被告(被告人)
C.上诉人
D.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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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
A.案由和诉讼请求
B.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C.当事人基本情况
D.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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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刑事上诉状的制作主体有()。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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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 )。
A.刑事自诉状
B.刑事答辩状
C.反诉状
D.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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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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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选定的仲裁员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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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 )。
A.上一级仲裁委员会
B.人民检察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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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
A.现场勘查笔录
B.讯问笔录
C.调查笔录
D.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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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
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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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在引用法律时,应当()。
A.只引用实体法
B.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C.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D.只引用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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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公民
C.法人
D.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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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选项中应包括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正文之中的是()。
A.案号
B.判决结果
C.审判方式
D.交代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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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是()。
A.被告人
B.罪犯
C.犯罪嫌疑人
D.被不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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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
A.立案的事实依据
B.立案的法律依据
C.立案的理由
D.侦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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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查文书中的()文书。
A.立案、破案类
B.强制措施类
C.侦查取证类
D.侦查终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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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律师记录询问证人谈话内容的文书,在表达上属于法律文书中的()。
A.笔录式
B.文字叙述式
C.表格式
D.填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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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呈请拘传报告书的首部不仅要写明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被拘传人的()。
A.主要学历
B.犯罪经历
C.犯罪经过
D.主要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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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构成法律文书主旨的要素是()
A.案件事实
B.行文目的
C.对法律的适用
D.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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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书语言具有的特点()
A.准确性
B.朴实性
C.庄重性
D.精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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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体上看,文书大体都是由()构成
A.首部
B.正文
C.尾部
D.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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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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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保候审决定书不属于侦查文书中的()文书。
A.立案、破案类
B.强制措施类
C.侦查取证类
D.侦查终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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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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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的同时,还需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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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只使用逮捕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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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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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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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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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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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调解书也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范畴,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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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所涉人员: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3.邱家流,男,51岁,工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周丽华,女,19岁,居民。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4.邱炳钦,男,41岁,农民。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5.李霞,女,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案情: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治芳认为,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他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欲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责任的理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李治芳的责任: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时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出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责任的证据有: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的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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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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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
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19 9 9 年12 月10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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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06年7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7月29日向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200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1000平方米,反诉人于2006年1月14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3 0%。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4日交货375平方米,其中仅有64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已退回了166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145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7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276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物共为340平方米,与总供货量1000平方米相差约660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2006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齐货物。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反诉人: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是程,男,系公司经理。反诉的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货物,共计145平方米;给付违约金2918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案件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签订的买卖印度红毛光板小板合同;(2)提(接)货的收单;(3)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交涉要求按合同供货的书面材料和通话记录。被反诉人: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段,男,系公司经理。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奥鹏期末考核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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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为原告拟写代理词中代理意见提纲。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号。王明,男,41岁,汉族,省市开发区培训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晓红与王明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工作都非常出色。2005年王明单位新聘来一名女员工胡颖,因工作关系王明与胡颖接触频繁,一年后两人关系暧昧,后来发展到公开在外同居,单位的人对此议论纷纷。对王明的所作所为,李晓红及双方单位领导、同事曾多次劝说,王明不仅不听,反而认为事情闹到如此地步完全是因为李晓红的缘故,因此王明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是与李晓红大吵大闹。2007年2月19日,李晓红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明离婚。理由是:近年来,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偶尔回家后还找茬闹事或动手打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化,地位的升迁,王明变本加厉,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对此王明单位的同事赵钢、张咏梅以及邻居武晓勇等人均可证明。因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由自己抚养;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自己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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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 9 9 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10 号院,见三排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VC 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 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
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
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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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以下材料,写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吕某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吕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某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某无罪。
被告人吕某在讯问和法庭中均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公诉人认为: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数据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5、26日,吕某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置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某上网主动要求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置的密码修改了时,吕某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某“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某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root123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置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某和网管员知道的root123密码。
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某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某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
上述事实,有吕某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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