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文书写作》期末考试必备题集
奥鹏期末考核
10586–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文书写作》奥鹏期末考试题库合集
单选题:
(1)下列属于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有().
A.结构固定化和用语成文化
B.文字和结构固定化
C.用语形象化法律化
D.结构和用语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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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案件文书中适用法律的理由,应侧重在()等关键问题上展开说理.
A.认定事实
B.解释法律规范
C.定罪和量刑
D.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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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呈请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送()审批用的文书.
A.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县级以上看守所负责人
C.县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
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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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
A.事实和理由
B.法律依据和事实
C.法律依据和理由
D.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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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提出的.
A.终审判决
B.终审裁定
C.判决
D.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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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写为().
A.责成被告XXX……
B.判令被告XXX……
C.判决被告XXX……
D.裁决被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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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应当()予以改正,补正.
A.判决
B.裁定
C.决定
D.裁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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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裁决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申请改变裁决的文书应
是().
A.民事申诉状
B.民事上诉状
C.民事复议意见书
D.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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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证书按不同的性质划分,可分为().
A.民事公证书,刑事公证书,行政公证书
B.民事公证书,经济公证书,涉外公证书
C.民事公证书,经济公证书,其他公证书
D.民事公证书,法律文书公证书,经济活动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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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仲裁协议书必须写明的内容是().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奥鹏期末考核员会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员
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要求,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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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
A.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
B.实体问题
C.程序问题
D.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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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写明().
A.上诉权
B.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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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二审民事判决书阐述理由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是否合理这两点来进行.
A.上诉请求
B.上诉理由
C.原判决结果
D.原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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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A.应当是书面的
B.可以是口头的
C.应当是书面或口头均可
D.事前是无法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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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下列关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确表述是().
A.标题中应写明是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B.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和职务
C.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是:XXX犯XX罪,判处……
D.在首部应写明被告人被起诉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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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制作刑事起诉书案件事实部分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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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备
(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
(4)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
(5)叙述事实必须说明证据情况
(2)写作反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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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只能在诉讼开始以后提出,它是以原告或自诉人的起诉为前提的
(3)反诉的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样,必须是有确凿证据的事实,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
(3)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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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
(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4)下面是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摘要,请根据这一材料,为被告人制作一份上诉状,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总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被告人王xx,男,1977年7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xx县xx路x号.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晚,被害人童xx因其单位员工被张xx等人殴打而骑助动车带孙xx前去理论,车行至xx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聚源酒家附近,发现被告人王xx与张xx驾驶的皖K-07244解放牌货车正沿9号路向北驶去;即尾追,到9号路与4号路交叉口附近时,童xx已驾助动车在被告人王xx驾驶的货车左侧平行行驶,并鸣喇叭,叫喊,示意停车,被告人王xx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追赶;仍在9号路与4号路交叉口突然向左急转弯,造成货车与助动车相撞;致童xx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孙xx甩离助动车造成右股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王xx继续驾车逃跑,后在群众追堵下弃车逃逸.同月9日;被告人王xx到xx省x县公安局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xx陈述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童xx骑助动车带其到聚源酒家去找打公司员工的人,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附近时;已在从聚源酒家开出的集装厢车左侧平行行驶,按喇叭,叫停车,驾驶员头伸出看但没理,快到叉口中心点时,汽车突然向左转弯,助动车被撞倒,童xx被压死的事实.
2.证人韩xx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目睹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摩托车在汽车左侧行驶,摩托车上人用手与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并叫喊,汽车驾驶员在转弯时头探出窗外看了一下,就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逃跑的事实.
3.证人汤xx,范xx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目睹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助动车在汽车左侧行驶,并向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叫喊,汽车速度很快,在叉路口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差点冲到行人道上,后逃跑的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日报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路况,灯光,地面划痕,事故当事人等情况.
5.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地面痕迹勘查记录证实皖K-07244解放大型货车与助动车撞击凹腹部位,左后轮泥板内侧有死者血迹和脑组织附着,传动轴,后轿差速器盖上有与助动车摩擦,接触的痕迹,助动车经货车碾压后变形,地面留有一条长11.40米助动车倒地后留下的弧形划痕等事实.
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皖K-07244汽车制动系统符合国标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童xx系因颅脑开放性损伤,胸肋骨骨折致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8.门诊病历,人身检验报告证实孙xx符合钝性力量作用致右胶骨骨折,构成轻伤.
9.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人打架,后与王xx到聚源酒家让卢xx出面调解,从酒家出来由王xx驾驶皖K-07244货车从九号路往北左转弯的事实.
10.证人卢xx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两位xx省司机因打架到其酒家让其出面调解的事实.
11.证人奚xx,徐xx,王xx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晚xx被人殴打,徐xx打电话给童xx,童骑助动车带了一个人赶来的事实.
12.证人詹xx,桑xx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开车追赶皖K-07244车,后车上的人弃车逃跑的事实.
13.驾驶员上岗证证实王xx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身份情况.
15.被告人王xx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xx辩称其不知死者在驾驶室左侧追,经查,被害人孙xx陈述和证人韩xx,汤xx,范xx证言证实王xx驾车左转弯前,童xx驾驶的助动车已在货车左侧行驶,并叫喊,招手,且据孙xx陈述和韩xx证言均证实货车转弯前,驾驶员头曾探出窗外观察,根据勘测记录反映两车相撞凹痕在大货车左侧距车头4.7米处,案发现场灯光照明良好,被告人王xx也供述其左转弯时观察了反光镜,故应认定王xx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行驶,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因琐事纠纷,在发现被害人驾助动车追赶其并与其平行行驶,示意其停车时,突然驾车向左急转弯,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xx辩护人提出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其左侧有人驾助动车行驶,驾车左转弯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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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总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被告人王xx,男,1977年7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xx县xx路x号.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晚,被害人童xx因其单位员工被张xx等人殴打而骑助动车带孙xx前去理论,车行至xx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聚源酒家附近,发现被告人王xx与张xx驾驶的皖K-07244解放牌货车正沿9号路向北驶去;即尾追,到9号路与4号路交叉口附近时,童xx已驾助动车在被告人王xx驾驶的货车左侧平行行驶,并鸣喇叭,叫喊,示意停车,被告人王xx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追赶;仍在9号路与4号路交叉口突然向左急转弯,造成货车与助动车相撞;致童xx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孙xx甩离助动车造成右股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王xx继续驾车逃跑,后在群众追堵下弃车逃逸.同月9日;被告人王xx到xx省x县公安局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xx陈述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童xx骑助动车带其到聚源酒家去找打公司员工的人,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附近时;已在从聚源酒家开出的集装厢车左侧平行行驶,按喇叭,叫停车,驾驶员头伸出看但没理,快到叉口中心点时,汽车突然向左转弯,助动车被撞倒,童xx被压死的事实.
2.证人韩xx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目睹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摩托车在汽车左侧行驶,摩托车上人用手与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并叫喊,汽车驾驶员在转弯时头探出窗外看了一下,就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逃跑的事实.
3.证人汤xx,范xx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目睹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助动车在汽车左侧行驶,并向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叫喊,汽车速度很快,在叉路口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差点冲到行人道上,后逃跑的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日报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路况,灯光,地面划痕,事故当事人等情况.
5.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地面痕迹勘查记录证实皖K-07244解放大型货车与助动车撞击凹腹部位,左后轮泥板内侧有死者血迹和脑组织附着,传动轴,后轿差速器盖上有与助动车摩擦,接触的痕迹,助动车经货车碾压后变形,地面留有一条长11.40米助动车倒地后留下的弧形划痕等事实.
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皖K-07244汽车制动系统符合国标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童xx系因颅脑开放性损伤,胸肋骨骨折致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8.门诊病历,人身检验报告证实孙xx符合钝性力量作用致右胶骨骨折,构成轻伤.
9.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在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人打架,后与王xx到聚源酒家让卢xx出面调解,从酒家出来由王xx驾驶皖K-07244货车从九号路往北左转弯的事实.
10.证人卢xx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两位xx省司机因打架到其酒家让其出面调解的事实.
11.证人奚xx,徐xx,王xx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晚xx被人殴打,徐xx打电话给童xx,童骑助动车带了一个人赶来的事实.
12.证人詹xx,桑xx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开车追赶皖K-07244车,后车上的人弃车逃跑的事实.
13.驾驶员上岗证证实王xx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身份情况.
15.被告人王xx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xx辩称其不知死者在驾驶室左侧追,经查,被害人孙xx陈述和证人韩xx,汤xx,范xx证言证实王xx驾车左转弯前,童xx驾驶的助动车已在货车左侧行驶,并叫喊,招手,且据孙xx陈述和韩xx证言均证实货车转弯前,驾驶员头曾探出窗外观察,根据勘测记录反映两车相撞凹痕在大货车左侧距车头4.7米处,案发现场灯光照明良好,被告人王xx也供述其左转弯时观察了反光镜,故应认定王xx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行驶,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因琐事纠纷,在发现被害人驾助动车追赶其并与其平行行驶,示意其停车时,突然驾车向左急转弯,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xx辩护人提出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其左侧有人驾助动车行驶,驾车左转弯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